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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站接入公安-网安-备案流程指南 (个人网站接入广告联盟)

admin5个月前 (05-04)数码29

一、了解备案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个人网站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备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网站内容合法、合规,防止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二、准备备案材料

  • 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照片
  • 网站基本信息: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地址等
  • 网站负责人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 网站内容承诺书:承诺网站内容合法、合规,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根据不同地区和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注册登录提交备案申请

注册并登录备案系统

  1. 访问公安网安备案官方网站
  2. 注册并登录备案系统

个人注册信息填写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手持身份证常住地址,填写个人常住的城市详细地址(这个决定了负责审核资质的网安,比如填写北京海淀区,则是北京海淀驻区大队审核信息)

填写备案信息

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网站的基本信息、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上传备案材料

网安

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上传至系统。

提交审核

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备案申请。公安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发放备案号。

四、备案注意事项

  • 个人网站备案与企业网站备案有所不同,需注意区分。
  • 备案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否则可能导致备案失败。
  • 备案成功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 如网站内容发生变更,需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个人网站备案

看选择什么平台,有些平台很快的,半个月左右吧,甚至不到。 第一次备案会麻烦些,后续的域名备案就简单了。 建议直接到域名注册商,点击备案的入口,根据流程走就行了。 具体的话,建议参看一下条例:一、核验内容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 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 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 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 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备案系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中心负责制订《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备案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 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备案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备案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并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备案中心核查规程(1)备案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备案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 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备案系统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备案中心每季度对部备案系统中存量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一、核验内容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 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 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 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 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备案系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中心负责制订《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备案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 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备案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备案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并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备案中心核查规程(1)备案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备案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 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备案系统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备案中心每季度对部备案系统中存量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三、工作要求(一)接入服务单位核验工作要求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 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2010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2.业务明示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4.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上述资料至少留存5年以上,以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5.网站备案信息更新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应做好日常回访核查工作,确保网站备案信息变更后,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 同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根据网站接入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 因未开展日常回访核查工作导致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接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验要求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当面核验工作正式启动前接入的网站,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制定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工作要求1.做好日常审核工作各通信管理局应做好日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保证对重点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逐一细致审核。 二期备案系统升级改造后可由各通信管理局审核人员用口令登录接入服务单位系统抽检审核证件原件,同时检查接入服务单位上交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检查“当面核验”工作开展情况各通信管理局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网站备案信息的部门设立和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根据接入服务单位保存的真实性核验证明材料,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严肃处理。 同时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年检重要参考。 (三)备案中心核查工作要求1.新增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备案中心每月对新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抽查。 对备案主体信息中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进行重点抽查核查。 2.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查备案中心按季度对系统存量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各接入服务单位真实性核验网站备案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查评估。 3.制定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适时制订、细化、完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并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发布。 4.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统计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评估。 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情况的分类统计,开展对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5.开展网站备案业务培训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编写、制订网站备案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接入服务单位的全国性网站备案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备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 四、问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对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求开展工作,未认真开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提交不真实网站备案信息的接入服务单位,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怎样在国家信息部进行网站备案?

用户备案流程 第一步:用户在网上填写《备案表》,并提交; 第二步:《备案表》提交成功后,用户要记录好系统反馈的受理编号及密码; 第三步:用户在成功提交《备案表》后两天内可凭受理号及密码登录修改数据; 第四步:用户网上提交《备案表》两天后,我单位对网上数据进行初审,并于两天内初审完毕; 第五步:用户可凭受理号及密码登录查看初审结果,如初审不通过,则按要求进行改正; 第六步:通过初审后,系统将反馈用户一个备案编号,我分局将向拥有网站的用户发放“网络警察岗亭”以及“警警、察察”图标; 第七步:用户记录备案编号,并打印《备案表》; 第八步:拥有网站的单位按照我分局要求将“网络警察岗亭”以及“警警、察察”图标悬挂于各自网站中; 第九步:用户根据“备案材料清单”进行准备材料; 第十步:用户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公安局综合办证中心三楼8号窗口”; 第十一步:用户提交所有备案材料后,我单位将对所有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 第十二步:用户可凭受理编号及密码时时登录网站查看复审结果,如不通过,则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步:复审通过后,用户要注意查收我单位核发的备案“网安”图标及备案证书(其中备案图标通过电子邮件发放,备案证书通过邮政速递发放); 第十四步:用户收到我单位核发的备案“网安”图标后,要及时将备案“网安”图标置于网站首页的下方; 至此,备案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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